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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07-06 14:50:14 来源: 新闻发布处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出席介绍有关情况,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副处长贺晨一同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经济日报、国际在线、凤凰卫视、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等16家媒体18名记者参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贾鹏锋主持了本场发布会。

  贾鹏锋: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自7月1日起,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省企业更好开拓海外市场。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先生,他将向大家详细介绍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副处长贺晨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首先请谢兵副关长介绍情况。

  谢兵: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在此,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长春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我们的发布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通报和解读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政策;二是解读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政策;三是宣传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一、通报和解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政策

  近年来,吉林省跨境电商在业务模式和区域覆盖面方面形成多元化发展态势,整体发展健康有序。我省现有长春、珲春、吉林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自2015年兴隆综合保税区开展一般出口业务以来,已陆续形成跨境电商直购进口(9610)、一般出口(9610)、网购保税进口A(1239)、网购保税进口(1210)等零售进出口业务全面覆盖。6月22日,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以往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报关的企业可顺势开展跨境电商B2B(9710/9810)业务,享有更多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出口潜能,促进出口电商实现跨越式发展。随着政策的落地,我省将实现所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覆盖发展。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该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方式与普通货物难以区分的难题,解决了企业反映的跨境电商B2B出口无专门监管方式代码、无针对性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的诉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落地后,我省从事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可享有以下通关便利:

  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我省外贸企业通关便利化,提升通关时效,激发企业出口商品的潜能和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选择借助出口海外仓来提升备货能力和运输时效,增加了企业抗风险的韧性;有利于进一步刺激我省外贸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大局。

  为顺利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长春海关将结合关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坚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流程,制定办事指南,组织政策宣讲和内部培训,指导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好B2B出口业务,助力包括海外仓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顺利“走出去”。

  二、解读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

  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将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由此,我省继长春市、珲春市后,吉林市和延吉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下,进口商品如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在“一线”进区时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政策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确定新增试点城市的周期较长,2012年5月-2020年4月,全国仅有86个城市和海南岛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此次扩大跨境电商试点范围文件,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试点城市政策的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资格准入门槛,对于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潜能,促进特殊区域发展提供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吉林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推出后,长春海关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送相关建议,省领导做出批示并针对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同时,长春海关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答疑解惑,吸引更多企业入驻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业务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研企业开展业务的诉求和困难,隶属海关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指导,指导企业完善监管场地建设和推进信息化系统对接,助力企业加快业务开展进程。   

  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跨境电商进口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倡导“守法便利、违法惩戒”,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提升民众对海关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现对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作进一步强调:

  一是参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按要求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件。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简称“三单”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等,海关将依法对涉嫌走私或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理。

  以上是我今天发布的内容。下面,我将和我的同事共同回答记者的提问。    

  贾鹏锋:

  感谢谢兵副关长。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提问之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新华社记者:跨境电商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购物的主要渠道,我想问,海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哪些举措呢?

  贺晨:谢谢您的提问,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发展迅猛,与人们的生活愈发地息息相关,海关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推动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地发展。

  一是提高企业合规性。对于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海关对其有备案的要求,其中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需要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要求企业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三单”信息,企业对传输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对准入商品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跨境电商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进口商品必须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

  三是对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近期,广州查发了一起涉案2亿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走私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长春海关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加强对跨境电商领域违法违规的整治,为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走私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无法保障,应选择正规的跨境电商平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我想问一下,如果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海关对企业资质有要求么?

  谢兵:我来回答一下您的提问。

  首先,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首先应当在所在地海关以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完成备案。

  其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

  第三,企业还需要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并按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备案手续。

  满足以上三点就具备了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条件。

  吉林日报记者:请问一下,在吉林省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能否实现货物在非吉林省口岸离境,如何办理业务?

  贺晨:针对吉林省电商企业的特点和吉林省对外物流通道局限性的现状,长春海关很快将出台相应的监管方案和业务办理指南,帮助企业量身定制通关方案,切实服务好我省的跨境电商企业,助力我省跨境电商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像您刚才提到的这种情况,企业首先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已办理备案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由注册地海关进行审批。如果想开展海外仓或退运业务,还应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在办理货物通关时,假设您想通过深圳口岸离境,您的货在吉林,您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清单,经海关监管后转关至深圳口岸出境。

  如果您的货在深圳,您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货物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经深圳海关监管后由深圳口岸出境。当然,您也可以选择在深圳申报报关单,直接经深圳口岸监管出境。

  这也是此次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在物流便利方面的亮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性更强,更便捷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国际在线记者:刚刚提到严禁电商企业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发现个人额度被盗用了该怎么办?

  贺晨:我来回答您的提问。个人如果发现跨境电商消费额度被盗用了,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反映问题,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查证属实后可返还相应被盗用的额度。

  在这里正好给大家普及一个查询个人额度的方法:消费者的年度购买额度为26000元。个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点击进入“标准版应用”,在“跨境电商”项下的“公共服务”模块查询自己的个人额度。

  贾鹏锋: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