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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0-22 09:08:32 来源: 吉林省人社厅

吉人社规〔202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省人社厅根据工作需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相关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

  第八条 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级标准 ,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九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构成要科学合理,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公道正派的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负责对各评委会实行分类授权评审机制。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根据专业可设若干个评审组。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无效。

  省人社厅对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方可暂停开展或增加次数。

  第十二条 评委会原则上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审组。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专业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2.自主评审和评聘结合单位的评委会依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社会化评审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3.自主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情况,提出例会申请;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4.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各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聘)工作,并将评审(聘)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5.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评委会组织下开展,在职称评聘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自主决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不受当年岗位使用数额限制。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完善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激励,对造成严重工作事故或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并建议调离职称工作岗位。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七条 从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乡村振兴人才和新业态人才等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格起始时间自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日期起算。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经评审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单位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单位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岗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

  1.实行职称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系列专业的职称评聘工作。

  2.实行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各评委会须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

  第三十条 各评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各评委会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五章 核准、评审、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评委会应在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请》,并附《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附电子版)。评聘结合单位还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额核定表》。

  第三十二条 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申报的例会申请进行审核后下发例会通知。各评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委人选,进行例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3:3:4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4:3:3比例构成;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单位同行专家按照3:7比例构成。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1人以上。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当次应出席评审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后补投票。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委在同一评委会内一年参与评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的情况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人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人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十八条 各评委会对参评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评审。对评聘分开事业单位和企业里的参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在同一系列里,对参评人员按省、市、县三级分组评审。

  第三十九条 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各评委会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须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评聘分开或自主评审系列评委会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不高于申报人员45%、55%、70%的比例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评聘结合一般应在单位空岗数额的40%以内自主评审。单位评聘矛盾突出,符合条件人员较多时,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突破,但应保证不超单位空岗数额的80%。

  第四十二条 各评委会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3.其他需要报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布。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 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结束后,各评委会到省人社厅领取相应级别和数量的职称空白证书,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职称证书编码规则自行打印后报省人社厅统一用印,用印后由各评委会做好职称证书发放工作。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取得时间以该评委会评审通过年份的1月1日为准,评聘结合单位评审通过人员岗位聘用时间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第四十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须及时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参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省人社厅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行“不见面”高效便捷服务。

  省人社厅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第六章 纪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相关受理机构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各评委会例会期间须主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省人社厅组织市(州)人社部门和监督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各评审机构和评委会职称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组织情况、公示情况及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评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评审档案保管情况以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有重大失误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评委会,给予停止职称评审业务或取消授权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各评委会要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

  1.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评审费支出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条 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评委会、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职称评聘工作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