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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2015-03-12 17:31:18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吉林省政务大厅3楼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介绍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社、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香港商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人民网等24家媒体的3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杨有海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王桂敏(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向媒体的朋友们介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的相关情况。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次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组成部分,作出制度性安排,体现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就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专门作出部署。省民政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1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2015年1月24日正式印发各地。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第一,拓展了对象范围。在国务院《通知》规定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基础上,把“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

  第二,细化了政策规定。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的小额临时救助额度(1000元及以下)、申请需提交证明材料类别和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时限;三是明确了临时救助现金发放纪律;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依据(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五是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明确了社会救助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相应措施。做到追究有主体、追究有依据,便于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督和查处,努力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发方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六、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

  一般情况,每个人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例如:某个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有3口人,救助时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那么,当地管理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最低可以按1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9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1个月=900元);最高可以按6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54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6个月=5400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2015年3月12日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中国日报: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临时救助是不是对困难群众面临的所有困难都能给予“兜底”救助?

  王桂敏: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一样,临时救助也是有一定范围的,是对那些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覆盖后基本生活仍有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其“兜底”作用主要体现在救助基本生活上。

  需要特别强调四点:第一,临时救助属于生活救助,保障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第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第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吉林电视台第一播报:我是吉林电视台第一播报的记者。临时救助是不是能满足救助对象的所有需求?如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的公平公正?

  王桂敏:我先来回来第一个提问。这种理解不符合《意见》的原则精神。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适度救助。也就是说,临时救助属于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其救助标准不是无限的,主要考虑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对救助需求超出临时救助政策限度的,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

  对救助需求超出政府救助政策限度或财力可承受能力的救助事项,将通过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来加以进一步救助。

  我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一是强调了群众参与和公开公示,避免“暗箱”操作。《意见》要求对临时救助申请要组织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5日;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二是强化了资金和物资管理,避免款物流失。《意见》要求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健全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徇私舞弊。《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香港文汇报:我是香港文汇报的记者。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是不是全部由乡镇(街道)负责?

  王桂敏:不能这样理解。根据《意见》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也就是说,乡镇(街道)能不能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要看县级民政部门是否赋予其相关权限。

  4.中国吉林网:我是中国吉林网的记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王桂敏: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3.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5.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6.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7.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地在出台配套政策时予以明确。